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褚立凱即褚亞光之繼承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953號 聲 請 人 褚立凱即褚亞光之繼承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建禾即魔法職人家事服務工作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裁定請臺端提出「提出被繼承人 褚亞光之繼承系統表、陳報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暨釋明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然台端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內所 載明之資料並無法陳明本院請臺端補正之事項,應儘速提出予本院。 ㈠台端所提附表編號1(票據號碼:266408)誤繕指定人為本件 相對人,應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施玉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