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7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蔡承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7248號 聲 請 人 蔡承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松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松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