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30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辭任遺產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李金廚地政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089號聲 請 人 李金廚地政士 即遺產管理 人 關 係 人 王錦瓶 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被繼承人童昭明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368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童昭明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前係依原任職之國鼎開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內部政策決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童昭明之遺產管理人,惟聲請人業已自前開公司離職,茲因原公司內部資料檔案無法擅自拿取,自覺無法勝任遺產管理人職務,爰聲請許可辭任遺產管理人云云。 二、按第8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 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家事事件法第141條、 第145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6月30日聲請狀及同年8月16日補 正狀僅稱因自原任職公司離職,自覺無法勝任遺產管理人職務,惟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童昭明之遺產管理人,依法可向本院聲請閱覽卷宗或向稅捐機關、地政機關、戶政機關調閱查明被繼承人相關之遺產資料,聲請人所陳,實難謂有正當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與前揭法條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陳品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