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234號聲 請 人 何欽鍊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翰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0年8月19日起展期至民國111年2月18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翰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於民國110年2月19日就任,原應於110年8月18日前完結公司清算事務,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尚未核定109、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程序,聲請裁定准 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81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 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1年2月18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