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晟翔欣業有限公司、王偉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543號 聲 請 人 晟翔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盈家即證鑫油漆工程行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要之程式。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盈家即證鑫油漆工程行為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亦未表明欲對相對人 為意思表示之具體內容,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裁定 命聲請人補正,此項裁定業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收狀收文查詢清單、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可憑。依上意旨,其聲請難認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