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33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鉅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原法定代理人廖顯銘已死亡) 二、寄送存證信函至相對人「鉅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文光住所遭退件之證明。 三、寄送存證信函至相對人「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住所遭退件之證明。 四、請提出「劉文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