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33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8日裁定命於10日內補正 【一、確認「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原法定代理人廖顯銘已死亡)二、寄送存證信函 至相對人「鉅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文光住所遭退件之證明。三、寄送存證信函至相對人「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住所遭退件之證明。四、請提出「劉文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0年3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而本件已逾法定期間,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