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退股及變更公司章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小字第1號上 訴 人 楊政鴻 即 被 告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美晶殿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退股及變更公司章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7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