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02號 原 告 帝綱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義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禾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禾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7萬7457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3萬34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萬297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