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07號 原 告 華美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上美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6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