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51號 原 告 丁靜宜 被 告 保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雨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3,515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