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53號原 告 慶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世聰 訴訟代理人 吳俊彥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富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2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