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07號 原 告 林江泗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 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再「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銘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並未記載本件訴之聲明為何,並據此繳納裁判費,是原告應具狀補正: ㈠本件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須具體、明確、特定(如:具體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之扣押款金額為何)。 ㈡陳報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 ㈢依所補正之訴之聲明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就本件訴訟可得之利益),並依上述規定繳納裁判費。如未能查報,則暫依原告起訴狀上載訴訟標的金額882,000元核定訴訟 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請補繳。 三、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其中1項或補正事項不足,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 式之情形,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請一併提出被告銘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