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26號原 告 成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隆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陳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64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陳報前開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即被告蔡○○、蔡○○、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蔡○○、蔡○○、蔡○○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