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產品銷售授權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81號 原 告 漢宓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松媛 上列原告因給付產品銷售授權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鐵木達勒創意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652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08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4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