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林冠宏、徐富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91號 原 告 林冠宏 徐富聖 住○○市○○區○○○道0段000巷00弄00 號0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曜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依法各應徵如附表「應繳裁判費金額」欄所示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蔡昀潔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原告姓名 請求金額 應繳裁判費金額 1 林冠宏 999,205元 10,900元 2 徐富聖 478,385元 5,180元 合計 16,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