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10號原 告 邱建銘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木立方建築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39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377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萬228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1786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