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交割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黃進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04號 原 告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交割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顯隆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0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309,08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0,3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9,82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