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張秐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44號 原 告 張秐浿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萬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 求被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300萬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600萬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500萬元,300萬元+600萬元+500萬元 =1,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