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威盛展業有限公司、林東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65號 原 告 威盛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燕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 代理 人 施雅芳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亞熱帶新都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7,4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