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宥銓金屬有限公司、林宥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99號 原 告 宥銓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川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萬7,2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8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