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買賣契約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陳永欽、富喬克投資有限公司、陳威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38號 原 告 陳永欽 被 告 富喬克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如 當事人間確認股權買賣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