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森旺餐飲有限公司、魏皓恩、陳敬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41號 原 告 森旺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皓恩 被 告 陳敬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9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272條第1項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條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