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城市經典大樓管理委員會、張湘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05號 原 告 城市經典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湘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5,1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