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森旺餐飲有限公司、魏皓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40號 原 告 森旺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皓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信彥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9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