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查閱帳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蔡民揚、陳星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55號 原 告 蔡民揚 被 告 陳星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提出奇葳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11月起至106年4月止如起訴狀附表所列帳冊資料,供原告影印查閱,性質上 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