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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83號

確認債權請求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董庭誌

原告
中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俊
被告
鋆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玫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9萬8,85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87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倘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上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確認債權不存在或債權請求權不存在之訴,應以原告起訴請求否認之債權數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依本院91年度訴字第3430號確定判決對原告之本金及利息債權(下合稱系爭債權)請求權不存在,另請求撤銷本院91年度裁全九字第7603號假扣押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揆諸前揭法條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原告上開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然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系爭債權之數額為新臺幣(下同)129萬8,850元,系爭假扣押裁定假扣押之範圍亦為129萬8,85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9萬8,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按被告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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