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侯宸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95號 原 告 侯宸如 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律師 複代理人 張佳瑋律師 謝文凱律師 被 告 劉睿謙 上原告因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對被告劉睿謙起訴。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尚宸企業有限公司之股份新臺幣(下同)80萬元出資額移轉登記與原告。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7.925.235元 及遲延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725,235元(800,000+7.925.235=8,725,23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42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