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謝榮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25號 原 告 謝榮銘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律師 張思涵律師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翁莉楹等起訴。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99,880元。聲明第二項請 求被告尚峰不動產有限公司另給付28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779,880元(499,880+280,000=779,880),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