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林茂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06號 原 告 林茂雄 訴訟代理人 劉鴻基律師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大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65,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9,1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8,613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