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森旺餐飲有限公司、魏皓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81號 原 告 森旺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皓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孟承、謝明珠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據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