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8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蘇育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王彥森、黃榆驊、謝函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14萬4,465元,應繳裁判費48萬8,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8萬8,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