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蘇育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0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蘇育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58萬618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1萬95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1萬909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