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森旺餐飲有限公司、魏皓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77號 原 告 森旺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皓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璇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