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這樣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廖韋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99號 原 告 這樣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韋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偉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偉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9,627元,應繳裁判 費23,4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97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