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15號 原 告 永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742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6,518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另備繕本1份逕以雙掛號寄 送被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