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5號 原 告 凱章建材行 法定代理人 柯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李惠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紘騰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2,79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