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Dream on Me,Inc、Mark Serure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20號 原 告 Dream on Me,Inc 法定代理人 Mark Serure 訴訟代理人 張淑瑛律師 被 告 台灣安衛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昀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安衛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 502,000元,依起訴日即110年4月12日臺灣銀行牌告匯率換算折 合為新臺幣14,083,610元(計算式:502000×28.055=1408361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5,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