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8號原 告 可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群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這樣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 萬3,2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266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3,766 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