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00號原 告 張淑淵即俊星企業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契約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7 萬2,3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 萬6,34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