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755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啟宏 林俊龍 被 告 高宇雷射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蔣德凱 被 告 張格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9萬0,4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1萬7,83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高宇雷射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12月6日,邀同被告蔣德凱、張格榕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至112年12月6日止,利息按附表編號 1所示之利率計算,本息應按期清償,如未按期清償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 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 加付違約金。 ㈡被告高宇雷射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5月13日,邀同被告蔣德凱、張格榕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300萬元,約定借款 期限至110年5月13日止,利息按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率計 算,本息應按期清償,如未按期清償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 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㈢詎借款人即被告高宇雷射有限公司於的支票帳戶無預警於 110年1月5日連續退票,所簽發票據截至110年2月1日止有19張退票,金額489萬9,355元未清償,遭票據交換所於110年1月22日通報為拒絕往來戶。前述借款自110年2月6日起即未 依約繳納本息,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約定,本件借款已全部到期。被告高宇雷射有限公司共尚欠本金169萬0448元 ,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被告蔣德凱、張格榕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及連帶保證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以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定有 明文。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 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連帶保證書、本票、授信約定書、臺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影本、逾期放款催收紀錄表、借戶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爭執,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應屬有據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附表 ┌──┬──────┬────────────┬────────────────────┐ │編號│計息本金 │利息計算式 │違約金 │ ├──┼──────┼────────────┼────────────────────┤ │1 │68萬6,548元 │自110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 │自110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 │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 │ │ │ │計算之利息。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 ├──┼──────┼────────────┼────────────────────┤ │2 │100萬3,900元│⑴其中20萬0,780元,自110│⑴20萬0,780元,自110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 │ │ │ │ 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 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 │ │ │ 計算之利息。 │ 計付違約金。 │ │ │ │⑵其中80萬3,120元,自110│⑴80萬3,120元,自110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 │ │ │ │ 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 之10,超過6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 │ │ │ 計算之利息。 │ 付違約金。 │ ├──┼──────┼────────────┼────────────────────┤ │合計│169萬0,448元│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