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凱章建材行、柯國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832號 原 告 凱章建材行 法定代理人 柯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李惠家律師 被 告 鄭綋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72,793元,於民國111年4月14日變更為請求924,506元(見本院卷第451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向訴外人拾益營造有限公司借牌以向他人承攬工程,前後承接彰安國中、梧棲中正國小、埔心太平國小工程,另有施作悅家室內設計規劃工程。被告為施作上開工程,口頭向伊訂購物料,兩造成立買賣契約,伊均依被告指示將物料載送至被告指定地點,而已交貨,且被告承接之上開工程均已完工,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價金。 (二)被告施作彰安國中、梧棲中正國小、埔心太平國小工程時,伊為被告代墊泥作、打除、貼磚、清運等工資予師傅,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並致伊受有損害,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代墊費用。 (三)被告就彰安國中、梧棲中正國小、悅家室內設計規劃工程、埔心太平國小工程,應給付原告之貨款及代墊費用,分別如附表一至四所示。惟被告僅給付伊955,664元,尚餘924,506元未清償,爰依民法第367條、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及返還代墊工資等語。 (四)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24,5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伊確有施作彰安國中、梧棲中正國小、悅家室內設計規劃、埔心太平國小工程,有向原告訂購物料,原告已交貨,且原告有為伊代墊費用,就原告請求項目不爭執部分如附表一至四被告意見欄所示。 (二)就原告請求項目有爭執部分說明如下: 1.關於附表一彰安國中工程,對編號44之圍籬單價不爭執,伊有向原告說要購買圍籬,惟圍籬於工程施工結束後即由原告收回,不應向伊追討費用。編號47、48、50均包含於編號57之10萬元內,原告就此工程為伊代墊林永富之費用即編號57。編號56之小鄭即伊,此筆款項係伊給付水電師傅,原告未為伊代墊費用。 2.關於附表二梧棲中正國小工程,對編號1之圍籬單價不爭執 ,伊有向原告說要購買圍籬,惟圍籬於工程施工結束後即由原告收回,不應向伊追討費用。編號26部分,原告為伊代墊此項目之金額為4萬元,並非17萬元。 3.關於附表三悅家室內設計規劃工程,伊確有向原告購買物料金額計17,970元,惟伊就剩餘磁磚已退貨予原告,退貨金額3,666元應予扣除,故伊應付金額為14,304元,均已付清。 4.關於附表四埔心太平國小工程,編號54、55、56之貼壁磚師傅工資,對數量不爭執,惟就單價兩造口頭約定以每坪650 元至700元計算,原告卻分別以每坪850元、1,100元、13,000元價格請款。對編號63之圍籬單價不爭執,伊有向原告說 要購買圍籬,惟圍籬於工程施工結束後即由原告收回,不應向伊追討費用。原告為伊代墊予申福順之廁所打除清運費用即為編號66之8萬元,並無編號67、68之5萬元、1萬元。編 號69、71之工資均由伊支付,原告並未代墊。對編號70之吸塵器單價不爭執,伊有向原告說要購買吸塵器,惟吸塵器現在原告處。 (三)伊就悅家室內設計規劃工程已給付原告14,304元,且就其餘三工程,除已給付原告941,360元外,另有給付原告現金224,560元,共計已給付原告如附表五所示款項等語,資為抗辯。 (四)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453至466頁): (一)被告向拾益營造有限公司借牌,被告有承攬彰安國中工程、梧棲中正國小工程、埔心太平國小工程,並有施作悅家室內設計規劃工程。 (二)關於彰安國中工程,被告有向原告購買如附表一編號1至43 、51至54所示之材料項目及金額,原告已交貨被告。另原告有為被告代墊如附表一編號45、46、49、55、57所示之項目及金額。兩造爭執者為附表一編號44、47、48、50、56)。(三)關於梧棲中正國小工程,被告有向原告購買如附表二編號2至10、14至25所示之材料項目及金額,原告已交貨被告。另原告有為被告代墊如附表二編號11至13所示之項目及金額,原告有為被告代墊如附表二編號26所示之項目(惟被告爭執金額)。兩造爭執者為附表二編號1,及編號26之金額。 (四)關於悅家室內設計規劃工程,被告有向原告購買如附表三所示之材料,金額共計17,970元,原告已交貨被告。 (五)關於埔心太平國小工程,被告有向原告購買如附表四編號1至16、19至27、29至31、35至38、41至44、48至53、57至61所示之材料項目與金額,原告已交貨被告。另原告有為被告代墊如附表四編號17、18、28、32至34、39、40、45至47、62、64至66所示之項目及金額,原告有為被告代墊如附表四編號54至56所示之項目(惟被告爭執單價)。兩造爭執者為附表四編號54至56之金額,及編號63、67至71。 (六)被告就悅家室內設計規劃工程,已給付原告如附表五編號16所示款項14,304元。被告就其餘三工程,至少已給付原告如附表五編號1至15所示款項941,360元。 (七)除本院卷第251頁下方手寫「現金224560元」原告爭執形式 真正外,對他造其餘所提證據形式真正不爭執。本院卷第251頁下方手寫部分,收支375,440元、現金224,560元為被告 所寫,柯國華簽名為柯國華所簽。 (八)原告法定代理人柯國華與被告有如本院卷第47至67頁原證2 、本院卷第173至195頁原證5所示對話,左邊為被告,右邊 為原告法定代理人柯國華。 (九)原告有給付林永富如本院卷第29頁之107年5月23日4萬元、107年6月15日55,000元。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定有明文。又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彰安國中工程: 1.被告為施作彰安國中工程,有向原告購買如附表一編號1至43、51至54所示之材料項目及金額,共計199,613元,原告已交貨被告。另原告有為被告代墊如附表一編號45、46、49、55、57所示之項目及金額,共計147,550元等情,為兩造所 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二),自堪採信。是原告依買賣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應屬有據。 2.就附表一編號44部分:原告主張其於107年5月11日為被告代墊圍籬費用10,763元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單據為證(見本院卷第351頁),應堪採信。審諸施作工程須放置工地圍籬 以阻隔警示,應符常情,被告應有使用圍籬之必要,且被告自承其有向原告表示要購買圍籬,並對圍籬單價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06頁),則原告為被告支付圍籬費用,被告無法 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並致原告受有損害,是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圍籬費用10,763元,應屬有據。被告雖抗辯圍籬在原告處等語,惟此乃被告自己留置、未收回圍籬之故,無從以此脫免被告應給付圍籬費用責任。 3.就附表一編號47、48、50、56部分: (1)原告主張其於107年5月23日、107年6月15日為被告代墊打除工資4萬元、55,000元予林永富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經林永 富簽收之現金支付憑證為證(見本院卷第29頁),被告對原告確有如該單據所示付款4萬元、55,000元予林永富之事實 亦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九),堪信屬實。被告雖抗辯此部分款項已包含於附表一編號57之金額10萬元內等語,惟觀該10萬元憑證所載日期為107年7月27日(見本院卷第33頁),核與上開4萬元、55,000元之日期不符,被告復未提出其他 證據足資證明其所述為真,尚難採憑。是原告為被告代墊費用,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萬元、55,000元,應屬有據。 (2)至原告主張其於107年6月2日為被告代墊工資3萬元予林永富,另有為被告代墊工資169,250元等節,固提出應收帳款明 細表、請款對帳單為證(見本院卷第27、31頁),然該明細表為原告單方製作,且原告並未提出其確有支付3萬元、169,250元之金流證據或簽收憑證,自難認遽認原告確有為被告墊付此部分費用,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款項,難認可憑。 4.基上,原告就彰安國中工程,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452,926元(計算式:199613+147550+10763+40000+55000=452926)。 (三)梧棲中正國小工程: 1.被告為施作梧棲中正國小工程,有向原告購買如附表二編號2至10、14至25所示之材料項目及金額,共計83,230元,原 告已交貨被告。另原告有為被告代墊如附表二編號11至13所示之項目及金額,共計32,500元,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三),堪信真實。是原告依買賣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應屬有據。 2.就附表二編號1部分:原告主張其於107年9月14日為被告代 墊圍籬費用4,250元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記載有「圍籬、5組、單價850元」之單據為證(見本院卷第95頁),且被告 對圍籬單價並不爭執,並自承其有向原告表示要購買圍籬(見本院卷第406頁),堪信原告確有為被告代墊圍籬費用4,250元。是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此部分款項,應屬有據。至被告以圍籬由原告取走等語置辯,並不可採,已如上述。 3.就附表二編號26部分:原告主張有為被告代墊廁所打除清運工資17萬元予申福順等語;被告雖不否認原告有為其代墊此項目工資予申福順(見不爭執事項三),惟抗辯金額僅4萬 元等語。經查,依證人謝士偉於111年2月14日具結證述:我與申福順是合夥關係,申福順工班於107年間有至梧棲中正 國小進行廁所打除清運工程,共4間,費用約17萬元,申福 順跟我說報價是17萬元,是柯國華(即原告法定代理人)找我們去工作等語(見本院卷第374至377頁),核與原告所提之應收帳款明細表記載「打除廁所17萬元」(見本院卷第37頁)之語相符,足見原告就梧棲中正國小工程,為被告代付申福順之打除廁所工資金額應為17萬元,而非被告主張之4 萬元。是原告為被告代墊費用17萬元,被告自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並致原告受有損害,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所受利益17萬元,應屬有據。 4.基上,原告就梧棲中正國小工程,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289,980元(計算式:83230+32500+4250+170000=289980) 。 (四)悅家室內設計規劃工程: 被告就悅家室內設計規劃工程,有向原告購買如附表三所示之材料,金額共計17,970元,原告已交貨被告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四),自堪採信。被告雖抗辯其有退貨3,666元予原告,惟為原告所否認,被告復未提出證據 足資證明所述為真,其抗辯自無可採。是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970元,自屬有據。 (五)埔心太平國小工程: 1.被告為施作埔心太平國小工程,有向原告購買如附表四編號1至16、19至27、29至31、35至38、41至44、48至53、57至61所示之材料項目與金額,共計299,244元,原告已交貨被告。另原告有為被告代墊如附表四編號17、18、28、32至34、39、40、45至47、62、64至66所示之項目及金額,共計144,400元,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五),堪信真實。 是原告依買賣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應屬有據。 2.附表四編號54、55、56部分:原告主張於107年11月10日有 為被告代墊貼磚及蹲廁工資95,200元、13,200元、39,000元等語;被告雖不否認原告確有為被告代墊此項目款項,且就數量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五、本院卷第398頁),惟抗辯 兩造約定工資為每坪650元至700元等語。經查,依原告所提經訴外人即施作師傅劉文傳簽收之單據記載「91.28坪×850=77588」、「蹲廁12間×1100=13200」、「3間×13000=39000 元」(見本院卷第367至369頁),足見附表四編號54、55、56之單價應為每坪850元、每間1,100元、每間13,000元,再依被告不爭執之數量112坪、12間、3間計算後,原告得請求之代墊費用應95,200元、13,200元、39,000元。被告雖抗辯兩造約定單價以每坪650元至700元計算,惟未提任何證據為憑,自無可採。是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代墊款95,200元、13,200元、39,000元,應屬有據,逾此範圍則無可採。 3.附表四編號63部分:原告主張其於107年8月20日為被告代墊圍籬費用16,000元等語,經被告對圍籬單價表示不爭執,並自承其有向原告表示要購買圍籬(見本院卷第406頁),堪 信原告此部分主張。是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此部分款項,應屬有據。至被告所辯圍籬由原告取走等語並不可採,同如上述。 4.附表四編號67、68部分:原告主張其就附表四編號66至68,為被告代墊廁所打除清運工資8萬元、5萬元、1萬元,共計14萬元予申福順等語;被告則抗辯此項目金額僅有附表四編 號66之8萬元等語。經查,依證人謝士偉於111年2月14日具 結證述:申福順工班於107年間有至埔心太平國小進行廁所 打除清運工程,共6間,費用為14萬元,申福順跟我說這件 工程是14萬元,是柯國華(即原告法定代理人)找我們去工作,申福順跟我說有收到柯國華支付14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374至377頁),此亦與附表四編號66至68之金額總計14萬元相符,足見原告就此項目為被告代墊費用應為14萬元,而非僅有附表四編號66之8萬元。是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四編號67、68所示之5萬元、1萬元所受利益,應屬有據。 5.附表四編號69、71部分:原告主張其於107年9月19日、107 年10月21日有為被告代墊抹壁工資15萬元、10萬元予賴岳良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並抗辯此費用為被告支付賴岳良等語。經查,依兩造所提之賴岳良所寫並經被告簽名確認之單據(見本院卷第149、249頁),其上記載「前期收150000、第2期收100000」,雖可證被告施作埔心太平國小工程應給 付賴岳良工資15萬元、10萬元。惟就此15萬元、10萬元款項係由何人支付賴岳良,原告並未提出確由其支付賴岳良之證據,至原告所提其與賴岳良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349頁),僅可見賴岳良將上開單據傳送予原告而已,無從憑 此認定原告確有支付賴岳良款項。是原告既未就其有為被告代墊此部分款項舉證證明,其主張自無可採。 6.附表四編號70部分:原告主張被告委請原告購買吸塵器用作吸廁所地板積水之用,其為被告代墊吸塵器費用3,000元等 情,業經被告自承有向原告說要買吸塵器,對吸塵器單價3,000元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06頁),是原告為被告代墊吸塵器費用3,000元,自得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款項。至吸塵器 現置於原告處,僅被告得否向原告請求交還吸塵器問題,與被告應給付原告吸塵器價款無涉。 7.基上,原告就埔心太平國小工程,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670,044元(計算式:299244+144400+95200+13200+39000+16000+50000+10000+3000=670044)。 (六)被告清償金額: 1.被告就悅家室內設計規劃工程,已給付原告如附表五編號16所示款項14,304元,且被告就其餘三工程,至少已給付原告如附表五編號1至15所示款項941,360元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六)。 2.被告雖抗辯其另有交付原告現金224,560元以資清償等語, 固提出載有被告書寫「收支375440元、現金224560元」之單據為證(見本院卷第251頁),然原告否認其法定代理人柯 國華簽名時有該「現金224560元」字樣,而爭執形式真正,參諸該單據上印有支票影本2張,面額分別為194,000元、181,440元,共計375,440元,形式以觀該單據應為被告交付支票2張予原告之收執,而被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足資證明 原告確有交付224,560元予原告,是被告抗辯其有清償原告 此筆224,560元,尚難採信。 (七)從而,原告得向被告請求452,926元、289,980元、17,970元、670,044元,被告已清償原告14,304元、941,360元,是故原告尚得請求被告給付475,256元(計算式:452926+289980+17970+000000-00000-000000=475256)。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75,25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8月6日(見本院卷第29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 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就敗訴部分所為之假執行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訴訟資料及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洪千羽 附表一: 彰安國中工程 編號 交易日期 品名 數量 單價 原告請求金額 被告意見 爭執部分本院認定原告得請求金額 1 107年5月18日 合板(4*8*9m/m) 3片 500 1500 不爭執 2 107年5月18日 合板(4*8*2.4m/m) 9片 200 1800 不爭執 3 107年6月8日 砂+太空袋3只+工資 3米 1500 4500 不爭執 4 107年6月8日 砂+太空袋2只+工資 2米 1500 3000 不爭執 5 107年6月8日 砂+太空袋1只+工資 1米 1500 1500 不爭執 6 107年6月8日 環球水泥 40包 155 6200 不爭執 7 107年6月8日 紅磚 2500塊 2.3 5750 不爭執 8 107年6月11日 鴻國粘著劑25KG 5包 205 1025 不爭執 9 107年6月27日 紅磚 6000塊 2.3 13800 不爭執 10 107年6月27日 細沙+石子太空袋3只+工資 3米 1500 4500 不爭執 11 107年6月27日 細沙+石子太空袋2只+工資 2米 1500 3000 不爭執 12 107年6月27日 環球水泥 30包 155 4650 不爭執 13 107年7月3日 過門4寸*3尺 15支 100 1500 不爭執 14 107年7月3日 金絲猴單液型彈泥防水材-5加 2桶 1000 2000 不爭執 15 107年7月5日 細砂 2米 1500 3000 不爭執 16 107年7月5日 環球水泥 10包 155 1550 不爭執 17 107年7月9日 金絲猴單液型彈泥防水材-5加 2桶 1000 2000 不爭執 18 107年7月12日 環球水泥 15包 155 2325 不爭執 19 107年7月12日 水泥砂T-40 20包 140 2800 不爭執 20 107年7月12日 鴻國粘著劑25KG 3包 205 615 不爭執 21 107年7月12日 細沙+石子太空袋3只+工資 3米 1500 4500 不爭執 22 107年7月16日 水泥砂T-40包/40K 16包 150 2400 不爭執 23 107年7月16日 貝斯特P-201本色粘著劑25K 2包 300 600 不爭執 24 107年7月20日 3611觀音石30*60 432片 58 25056 不爭執 25 107年7月20日 3612觀音石30*60 536片 58 31088 不爭執 26 107年7月20日 合板A(4*8*9m/m) 3片 500 1500 不爭執 27 107年7月20日 合板A(4*8*2.4m/m) 2片 200 400 不爭執 28 107年7月20日 鴻國粘著劑25KG 24包 205 4920 不爭執 29 107年7月24日 Munich本色填縫劑25K 3包 200 600 不爭執 30 107年7月24日 L143修邊條1.2cm 20支 35 700 不爭執 31 107年7月24日 鴻國粘著劑25KG 12包 205 2460 不爭執 32 107年7月27日 3611觀音石30*60 432片 58 25056 不爭執 33 107年8月6日 鴻國粘著劑25KG 10包 205 2050 不爭執 34 107年8月6日 櫻王石材本色填縫5K 2包 300 600 不爭執 35 107年8月20日 黑色太空袋90*90*100cm 10PCS 150 1500 不爭執 36 107年8月21日 3612觀音石30*60 -11片 58 -638 不爭執 37 107年8月21日 3611觀音石30*60 -95片 58 -5510 不爭執 38 107年8月22日 櫻王石材本色填縫5K -2包 300 -600 不爭執 39 107年8月27日 砂包 12包 50 600 不爭執 40 107年8月27日 大理石加工 9支 1200 10800 不爭執 41 107年8月27日 鴻國粘著劑25KG 1包 205 205 不爭執 42 107年8月28日 環球水泥 1包 155 155 不爭執 43 107年8月28日 3612觀音石30*60 8片 58 464 不爭執 44 107年5月11日 圍籬 10763 爭執 10763 45 107年5月14日 抽肥 3200 不爭執 46 107年5月 拜拜、燒烤 350、 4000 不爭執 47 107年5月23日 代墊打除工資(林永富,綽號黑點) 40000 爭執 40000 48 107年6月2日 代墊廢土工資 30000 爭執 0 49 107年6月4日 代墊監作工資 18000 不爭執 50 107年6月15日 代墊打除尾款工資(林永富,綽號黑點) 55000 爭執 55000 51 107年6月18日 壓克力牌 3150 不爭執 52 107年6月19日 鐵材 2442 不爭執 53 107年8月14日 壓克力牌 8100 不爭執 54 107年8月14日 大圖輸出 10000 不爭執 55 107年9月26日 代墊綜合垃圾工資 22000 不爭執 56 代墊工資(小鄭) 169250 爭執 0 57 107年7月27日 代墊泥作工資(林永富) 100000 不爭執 總計 652176 總計 452926 附表二: 梧棲中正國小工程 編號 交易日期 品名 數量 單價 原告請求金額 被告意見 爭執部分本院認定原告得請求金額 1 107年9月14日 圍籬180*180+石輪 5組 850 4250 爭執 4250 2 107年9月14日 合板A(4*8*9m/m) 12片 500 6000 不爭執 3 107年9月19日 三夾板3分3*6 4片 500 2000 不爭執 4 107年9月26日 鴻國粘著劑25KG 35包 205 7175 不爭執 5 107年9月26日 Munich防水雪白色填縫劑25 8包 300 2400 不爭執 6 107年9月26日 環球水泥 60包 155 9300 不爭執 7 107年9月26日 4米砂 4.5米 1500 6750 不爭執 8 107年9月26日 4米砂 4.5米 1500 6750 不爭執 9 107年9月26日 紅磚 500塊 2.3 1150 不爭執 10 107年10月6日 12*12帆布(薄) 3領 200 600 不爭執 11 107年10月8日 代墊切割10"*15cm(姚宗榮) 12孔 1500 18000 不爭執 12 107年10月8日 代墊切割(姚宗榮) 4塊 3000 12000 不爭執 13 107年10月13日 代墊打工(申福順) 1次 2500 2500 不爭執 14 107年10月20日 強森雙劑防水模B劑 2組 1800 3600 不爭執 15 107年11月2日 馬賽克4.5*4.5 125才 40 5000 不爭執 16 107年11月12日 馬賽克4.5*4.5 125才 40 5000 不爭執 17 107年11月12日 亞曼尼填縫劑25K 6包 200 1200 不爭執 18 107年11月14日 紅磚 1000塊 2.3 2300 不爭執 19 107年11月22日 HD301豪達30*30 868片 25 21700 不爭執 20 107年11月22日 細沙 2米 1500 3000 不爭執 21 107年11月22日 環球水泥 13包 155 2015 不爭執 22 107年11月28日 環球水泥 -4包 155 -620 不爭執 23 107年11月28日 鴻國粘著劑25KG -8包 205 -1640 不爭執 24 107年11月28日 HD301豪達30*30 -42片 25 -1050 不爭執 25 107年12月5日 堆高機-2袋 1次 600 600 不爭執 26 代墊打除廁所工資(申福順) 170000 爭執金額 170000 總計 289980 總計 289980 附表三: 悅家室內設計規劃工程 編號 交易日期 品名 數量 單價 原告請求金額 被告意見 本院認定原告得請求金額 1 107年9月19日 M3353壁磚25*33 500片 17 8500 不爭執17,970元,惟主張被告有退貨3,666元應予扣除。 17970 2 107年9月20日 HD2511(25*25)藍 140片 16 2240 3 107年9月25日 HD2511(25*25)藍 40片 16 640 4 107年9月25日 M3353壁磚25*33 -132片 17 -2244 5 107年10月8日 GE00000000(拾益) 1張 2824 2824 6 107年11月7日 HD2510(25*25)白 80片 16 1280 7 107年11月14日 GCT3736(6片裝)30*60 122片 55 6710 8 107年11月20日 GCT3736(6片裝)30*60 -12片 55 -660 9 108年1月7日 M3357壁磚25*33 -40片 17 -680 10 108年1月7日 HD2511(25*25)藍 -40片 16 -640 總計 17970 總計 17970 附表四: 埔心太平國小工程 編號 交易日期 品名 數量 單價 原告請求金額 被告意見 爭執部分本院認定原告得請求金額 1 107年8月24日 切壁120*200 3塊 3500 10500 不爭執 2 107年8月27日 紅磚 3500塊 2.3 8050 不爭執 3 107年8月27日 細砂+石子太空袋3只+? 3米 1500 4500 不爭執 4 107年8月27日 細砂+石子太空袋3只+? 3米 1500 4500 不爭執 5 107年8月27日 細砂+石子太空袋3只+? 3米 1500 4500 不爭執 6 107年8月27日 環球水泥 80包 155 12400 不爭執 7 107年8月28日 紅磚 2500塊 2.5 5750 不爭執 8 107年9月5日 鴻國粘著劑25KG 42包 205 8610 不爭執 9 107年9月19日 細沙(黑) 3米 1500 4500 不爭執 10 107年9月19日 紅磚 300塊 2.5 750 不爭執 11 107年9月27日 GF361900H半拋30*60黑 96片 60 5760 不爭執 12 107年9月28日 Munich防水雪白色填縫 5包 300 1500 不爭執 13 107年9月28日 不銹鋼亮面12002P01圓 3支 0 0 不爭執 14 107年9月28日 金絲猴單液彈泥防水材 5桶 1000 5000 不爭執 15 107年9月28日 M4051壁磚25*40 3840片 22 84480 不爭執 16 107年9月30日 樹脂黏著劑25K 35包 205 7175 不爭執 17 107年9月30日 代墊搬運工資 1次 1800 1800 不爭執 18 107年9月30日 代墊清運垃圾工資 1次 1800 1800 不爭執 19 107年10月2日 三角木心板4*8*18m/m 15片 1000 15000 不爭執 20 107年10月2日 L142修邊條8mm 60支 35 2100 不爭執 21 107年10月2日 L142修邊條內角8mm 30個 20 600 不爭執 22 107年10月2日 L142修邊條外角8mm 60個 20 1200 不爭執 23 107年10月4日 Munich防水雪白色填縫 1包 300 300 不爭執 24 107年10月8日 GF361900H半拋30*60黑 96片 60 5760 不爭執 25 107年10月8日 品牌水泥 1包 160 160 不爭執 26 107年10月8日 磁磚修邊條L142(8mm) 40支 35 1400 不爭執 27 107年10月8日 亞曼尼本色填縫劑25K 40包 200 8000 不爭執 28 107年10月10日 代墊清運垃圾工資 1次 1800 1800 不爭執 29 107年10月11日 M4051壁磚25*40 -256片 22 -5632 不爭執 30 107年10月11日 不銹鋼亮面12002P01圓 -3支 0 0 不爭執 31 107年10月11日 L142修邊條外角8mm -60個 20 -1200 不爭執 32 107年10月11日 代墊清運垃圾工資 1次2人 3600 3600 不爭執 33 107年10月12日 代墊清運垃圾工資 1次 1800 1800 不爭執 34 107年10月13日 代墊搬運工資 1次 1800 1800 不爭執 35 107年10月13日 6791諾礫石30*60 540片 53 28620 不爭執 36 107年10月13日 環球水泥 30包 155 4650 不爭執 37 107年10月13日 細砂 5米 1500 7500 不爭執 38 107年10月13日 合板A(4*8*9m/m) 2片 500 1000 不爭執 39 107年10月14日 打工+清除*4入 1式 12000 12000 不爭執 40 107年10月20日 代墊搬運工資 1次 1800 不爭執 41 107年10月22日 亞曼尼本色填縫劑25K -27包 200 -5400 不爭執 42 107年10月24日 M4051壁磚25*40 16片 22 352 不爭執 43 107年10月24日 加工(印度黑106.6* 9支 1000 9000 不爭執 44 107年10月26日 M4051壁磚25*40 48片 22 1056 不爭執 45 107年10月26日 代墊清運工資*半天 1式半天 900 900 不爭執 46 107年10月27日 代墊清潔工資 1式 1800 1800 不爭執 47 107年10月27日 代墊清運垃圾工資 1式 1800 1800 不爭執 48 107年10月27日 亞曼尼本色填縫劑25K -7包 200 -1400 不爭執 49 107年10月27日 6791諾礫石30*60 -12片 53 -636 不爭執 50 107年10月27日 樹脂黏著劑25K -3包 205 -615 不爭執 51 107年10月27日 GF361900H半拋30*60黑 -36片 60 -2160 不爭執 52 107年10月27日 6791諾礫石30*60 -51片 53 -2703 不爭執 53 107年10月27日 M4051壁磚25*40 -54片 22 -1188 不爭執 54 107年11月10日 代墊貼壁磚工資 112坪 850 95200 爭執單價 95200 55 107年11月10日 代墊貼蹲廁工資 12間 1100 13200 爭執單價 13200 56 107年11月10日 代墊貼地磚工資 3間 13000 39000 爭執單價 39000 57 107年11月23日 JB00000000(拾益) 1張 25000 25000 不爭執 58 107年11月27日 JB00000000(拾益) 1張 12505 12505 不爭執 59 107年11月30日 壓克力標示牌 1式 3000 3000 不爭執 60 107年12月3日 JB00000000(拾益) 1張 12500 12500 不爭執 61 107年12月3日 JB00000000(拾益) 1張 12500 12500 不爭執 62 107年12月5日 代墊清運工資 1式 1800 1800 不爭執 63 107年8月20日 圍籬 16000 爭執 16000 64 107年8月22日 代墊監作工資 30000 不爭執 65 107年8月22日 代墊烤狀猿 1700 不爭執 66 107年8月27日 代墊打除清運工資(申福順) 80000 不爭執 67 107年9月8日 代墊打除清運工資(申福順) 50000 爭執 50000 68 107年9月4日 代墊打除清運工資(申福順) 10000 爭執 10000 69 107年9月19日 代墊抹壁工資(賴岳良) 150000 爭執 0 70 107年10月 吸塵器 3000 爭執 3000 71 107年10月21日 代墊抹壁工資(賴岳良) 100000 爭執 0 總計 920044 總計 670044 附表五:被告主張就本件工程已給付原告之款項 編號 被告給付金額 給付方式及日期 原告意見 1 35000 107年9月30日支票 不爭執 2 23900 107年10月30日支票 不爭執 3 64400 108年10月1日支票 不爭執 4 194000 108年1月30日支票 不爭執 5 181440 108年1月15日支票 不爭執 6 29820 108年10月3日支票 不爭執 7 45000 108年12月15日支票 不爭執 8 30000 109年3月31日支票 不爭執 9 10000 109年7月6日轉帳 不爭執 10 10000 109年8月4日轉帳 不爭執 11 20000 1月3日現金 不爭執 12 78000 6月30日支票 不爭執 13 15000 4月10日現金 不爭執 14 10000 5月29日現金 不爭執 15 194800 現金 不爭執 以上計941360 16 14304 109年9月4日轉帳 不爭執 17 224560 現金 爭執 總計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