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子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博邁特化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萬1958元( 計算式:539萬9201元-187萬7243元=352萬195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萬3,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