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58號原 告 華美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花 被 告 台灣上美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登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19日以110 年度補字第307 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 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4,859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0 年8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