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紀春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88號 上 訴 人 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春錦 送達代收人 蔡佳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聯嘉、趙育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1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1萬245元。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甚明。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項、第3項各定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18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 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萬4,6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為1萬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 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