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華美軒企業有限公司、楊美花、台灣上美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唐登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10號 抗 告 人 華美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花 相 對 人 台灣上美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登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19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24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並提出抗告理由,逾期未補,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茲依上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費1,0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