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慶臻實業有限公司、游世聰、富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張和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21號 原 告 慶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世聰 訴訟代理人 吳俊彥 被 告 富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和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 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64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10年8月12日合法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證,是原告之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