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益成、白騄維即白仁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72號 原 告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益成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怡婷律師 被 告 白騄維即白仁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埔里鎮,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經原告具狀聲請本院移轉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