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吳錦洲、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61號 反訴原告即 吳錦洲 被告 號 林美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劉富雄律師 反訴被告即 謙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郭峻誠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吳佩書律師 複代理人 羅泳姍律師 謝庭恩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 反訴被告 陳劉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6,973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買賣價款000000000 元×反訴原告主張 權利範圍18/ 10000 =755951.30 元,系爭房屋買賣價款每坪800 0元×708.6425坪反訴原告主張權利範圍90/10000=51022.26元; 755951元+51022 元=80697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