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國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林龍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國字第9號 原 告 林龍珠 黃震武 黃曉婷 馬靖雄 許陳美麗 許徨星 許徨舜 許全瑋 許嘉娥 許徨雄 楊馥安 楊婉琪 楊堯茜 楊峻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複 代理人 廖珮羽律師 被 告 交通部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被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聰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複 代理人 江怡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本院 認原告對被告謝禮謙、被告謝品樂、被告陳珮雯、被告龍馬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大豐收汽車行、被告中華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之訴訟,已達於可為判決之程度並為一部判決,至本件原告對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被告交通部之請求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楊雅婷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許家齡